自閉癥少年兒童和普通孩子一樣,也應該擁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除了全國性的法律規(guī)定外,還有一些關于自閉癥少年兒童義務教育的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0.7.1起施行)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設具有教育、康復、養(yǎng)護功能的綜合性殘疾人教養(yǎng)實驗學校,重點解決不適宜在普通教育機構就讀的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問題。
2、《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2.10.1起施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創(chuàng)造條件,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
3、《2013年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市發(fā)展改革委等關于貫徹落實第四次全國特殊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意見》
關注了孤獨癥兒童少年義務教育中的特殊需求:“以多種形式對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孤獨癥、腦癱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等實施義務教育,不斷滿足殘疾兒童少年多樣化的特殊教育需求。
4、《西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3.12.1起施行)
同樣將孤獨癥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問題作為一個關注的重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腦癱、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創(chuàng)造條件,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
5、《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成都市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實施方案>的通知》
特別關注孤獨癥兒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鼓勵有條件的區(qū)(市)縣試點建設孤獨癥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部)或在特殊教育學校招收孤獨癥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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