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關于自閉癥全納教育的爭論有哪些呢?
關于殘疾兒童(包括自閉癥兒童)以全納教育的方式與正常兒童在同一個班級里接受教育,對此目前主要有三個令人信服的論據(jù):
1、基于公民權利的理念,任何人都不應因殘障而被拒絕進入主流社會。
2、與正常兒童的融合有助于自閉癥兒童的社會性發(fā)展。
3、在融合教育環(huán)境中,自閉癥兒童的學業(yè)成績會得到提高。
美國保障公民權利的論據(jù)認為,所有孩子都有與其他同伴一起接受教育的權利,他們有權在主流學校中學習并參與社區(qū)活動。這種觀念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70年代的公民權利運動,這場運動保證了個體在多個領域中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種族、性別及殘疾。
在殘疾領域,最終的結果是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PL94-142(殘疾人教育法),該法律規(guī)定所有個體都有在“最少受限制”的環(huán)境中接受教育的權利,強調正?;脑瓌t,即認為每個人都應當盡可能過正常的生活。
1990年,立法者對該法律進行了修訂,并被PL101-476法案,即著名的IDEA(殘疾個體教育法案)所替代。上述法律規(guī)定,每個孩子都有權接受免費并且適合的公立教育;每個孩子都應有一份基于個體需要的個別化教育計劃;每個孩子都應盡可能在最少受限制的環(huán)境中學習;每個孩子的權利都能通過正當程序得到保護;家長對孩子教育的有關決定具有參與權。可見,全納教育是建立在這樣的倫理觀基礎上的,即保護殘障個體的公民權利,并對他們一視同仁。
沒有人反對保護這些殘障兒童的公民權利。全納教育的反對者認為,盡管這種哲學觀是合理和正確的,但全納的實用性和現(xiàn)實性卻并非如此。然而,全納教育對自閉癥兒童預期效益往往無法實現(xiàn),而且對教師和其他學生也可能帶來一定的困擾。反對者也指出,自閉癥群體的具體障礙和功能水平的差異性較大;許多自閉癥兒童的個別化教育需要無法在全納教育的環(huán)境中得以實現(xiàn)。
此外,反對者認為兒童有權接受最符合其需要的教育,對一些年幼的自閉癥兒童而言,他們的需求可能在特殊教育的環(huán)境中更能得到滿足。根據(jù)這種觀點,公平適當?shù)慕逃赡芤馕吨粋€隔離的教育安置方式。而拒絕提供這樣適合的環(huán)境反而可能是對兒童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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