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伯格綜合征診斷標準很多,一般醫(yī)護人員都會采用美國精神疾病學會的《精神疾病論斷和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來做評估。DSM-IV里關于阿斯伯格綜合征的診斷標準內容如下:
一、社會互動能力上的本質性缺陷,至少特合以下兩項:
1、在多個非語言行為上,如眼神對視、臉部表情、身體動作和用來調節(jié)社交互動的手勢等方面存在明顯缺陷。
2、不能發(fā)展出和年齡相稱的同齡人友誼。
3、不會自發(fā)地和別人分享快樂、興趣和成就感(例如,不會顯示自己感興趣的東西或影響到別人)。
4、缺乏社會和感情的互動。
二、在刻板重復的行為、興趣和活動上,至少符合以下的一種:
1、執(zhí)著于一種或多種刻板興趣,在強度或專注度上顯得不正常。
2、看起來毫不拖鞋地恪守某種沒有實際用處的常規(guī)和程式。
3、刻板和重復的動作(比如甩手、擺手、轉手、搖手,或是其他復雜的全身動作)。
4、對事物的某些部分特別、持續(xù)地著迷。
三、這些缺陷導致社交、職業(yè)或是其他功能上的顯著受損。
四、沒有顯著的語言退緩(比如,在兩歲就能說單詞,三歲時能用簡單詞匯)。
五、在認知發(fā)展方面,在符合其年齡范國的自理能力和適應性行為(除了在社會互動中)的發(fā)展上,以及童年時期對外界表現出的好奇心方面,都沒有臨床意義上的顯著遲緩。
六、不符合被診斷為其他特定廣泛性發(fā)育遲緩障礙或是精神分裂癥。
需要指出的是,DSM-IV里的內容是為了補充說明診斷標準,只是粗略地提供了阿斯伯格綜合征診斷的過程和對癥狀淺顯的描述。不能僅靠這個綱領性文件就做出阿斯伯格綜合征診斷。醫(yī)護人員只有經過了長期訓練、指導和積累了很多的行醫(yī)經驗之后,才能得出一個讓人信服的診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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