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部門會對孤獨癥教育承擔哪些職責呢?
教育部門承擔孤獨癥兒童的義務教育任務,應大力宣傳融合教育的觀念,通過法律或政策規(guī)定,鼓勵各級教育機構接收孤獨癥患兒。
1、幼兒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出臺規(guī)定或通過地方立法,按照居住地就近原則,必要時統(tǒng)籌分配,無論公立還是私立幼兒園,都必須接受一定數(shù)目的孤獨癥患兒。各幼兒園應配備特教老師,或成立特教小組,專門負責孤獨癥兒童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照料。
2、學齡教育
對于那些病情較輕、有一定學習能力又不大影響他人的孤獨癥患兒,原則上應在居住地附近普通學校接受教育。有些患兒存在多動、不專心或破壞行為,通過治療,同樣可能融入普通學?;純涸谄胀▽W校就讀,學習文化知識并非主要目的,關鍵是為他們提供一個與同伴交往、與正常環(huán)境接觸的機會,使他們盡可能融入社會。
3、特殊教育
有些孤獨癥患兒,尤其是那些伴有嚴重智力低下者,不僅學習能力嚴重受損,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或有嚴重破壞行為又不能有效控制,確實難以適應普通學校的教育環(huán)境。對于這樣的孩子,往往不得不安排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且主要是培養(yǎng)生活技能。特殊學校應配備熟悉孤獨癥教育、康復和生活技能訓練的特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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